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威县洺洲镇东关村。
被告王xx,男,1976年1月25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广宗县北塘疃乡北塘疃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新柱独任审判,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王金霞,被告王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11年间,原、被告与董某某共同在董某某院内做砂浆生意,协作完毕后,经三人对账,被告王xx尚欠原告4700元。2011年8月份,原、被告合伙做不锈钢生意,协作完毕后,于2012年3月12日晚在董某某的掌管下,原、被告对清了一切来往账目,结合本次不锈钢生意原告多开销的金钱及当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窗布款及上述4700元欠款,被告算计应付出原告33000元,对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被告的再三要求下当场销毁了一切账目。后来,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只付出了4000元欠款,对剩下金钱被告一向未予付出。现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2、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某某计33000元,叁万叁仟元。王xx,落款为2012年3月12日。收4000元。”
被告辩称:关于王某某诉我欠款一案,辩论定见如下:一、现实通过:2011年我和王某某合伙承揽不锈钢生意,事务对象是广宗县阳光小区、塘疃卫生院、件只卫生院、塘疃小学,我担任揽工,施工,收款发放,王某某担任进料,而干活的是王某某的儿子二某,由二某上报来数进料,是他父子二人欺骗了我形成了我多付出王某某工料费14874元,有工程米数和进货发票为证,恳求法院查清现实。二、工程金钱:总工程款:127400元,回收:114700元,下欠12700元。三、工程款发放:王某某支款:87000元, 发给邢台工人工资6350元,发给杰生工人工资:2000元,去山西开支:800元,承揽介绍费:3500元,杂项开支(东西):3000元。合伙吃饭开支:3500元。以上开支算计:106250元。流程:回收114700元-开支106250元=剩下8450元。四、进料项目款:阳台:方管30*30,25*25 ,1.9*1.9。总长度:1686.49米,每米均匀:17元1686.49*17元=28670元 。楼梯:总长度:264米*32元=8448元。一步双杆:总长度:56米*43元=2408元。铁护栏:料款31.6米,款3600元,以上王某某进料应用款:42726元。五、王某某应按承揽米数发放工人工资:工程款29400元。六、脚踏实地:王某某支款:87000元。购料款;42726元-工人工资:29400元=剩下14600元。七、公正合理:王xx手现款:8450元+王某某现款14600元+欠款12700元,应剩35750元。八、未回收欠款应两边一起分管。九、以上数据实在可查,两边理解认可,有发票,证人为证。恳求法院公正判定。
2、代景武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媚景佳苑15#、16#不锈钢栏杆643米×55=35300元,款已付清。代景武,2012年12月25号。”
3、蒋双双出具证明一份,:“阳光小区1#、2#楼梯,184.29×25=4600元,70米×25=1750元,算计6350元(人工费)。以清”
4、件只卫生院证明一份,:“王xx在件只中心卫生院门诊楼装置楼梯扶手,不锈钢栏杆算计70米。特此证明,件只中心卫生院,2012.12.20。”
5、塘町卫生院证明一份,:“王xx在塘疃卫生院住院楼装置楼梯扶手不锈钢栏杆算计36米。特此证明,塘疃中心卫生院,2012年12月8日。”
6、赵某某证明一份:“北塘疃小学楼梯扶手32.8米,每米110元,算计3600元,护栏31.6米,每米150元,算计4740元。二项:合款8340元,以上费用没付,王xx。护栏二次改装费用没谈,2012年12月29号,赵某某。”
7、李某某证明一份:“一、丽景佳苑1#、2#、3#、5#不锈钢栏杆1043米×55元=57000元(伍万柒仟元整)二、1#、2#楼梯扶手(不锈钢)184米×78元=14375元,余质保金440元,现上两项已付清,余两项440元(欠款)经手人:李某某,2012年12月26日。”
8、董某某证人证言:王xx和王某某合伙经商,于2011年阴历腊月三十晚,在王某某家结算一年他们所干的活时,我董某某也在现场。其时实在的状况是:其时王某某供给了进货记载,没供给进货发票和工人工资账目,王xx说:王某某你得把你的进货发票和工程数量、工人工资表拿出来咱才干结算,而王某某靠他自己写的账目向王xx再要交给33000元,王xx不赞同结算,谈到这样一个时间段现已23点多钟了,王某某说:已然谈不当,王xx你暂先给我打一个欠条,王xx不赞同打欠条,这时候我董某某说:天已到这时候了,明日便是新年,王xx你暂先给王某某打一个33000元的欠条,等过了新年今后,让王某某把发票及账目都拿出来再算账,王某某也赞同,这样王xx才给王某某打了33000元的欠条。以上证词的确事实。证人:董某某。2013年8月12日。”
9、董某某证明一份,“国华料开支70990元,工钱31400元,银旺开支25900元,银旺出工程款80000元,现要总收入114700元,没要来帐13040元,两项总收127740元,董某某。”
10、买、进货收据,进货发票共六张,证明进货及花费状况,算计20217.8元。
2011年,原被告合伙做砂浆、不锈钢等生意,2012年3月12日,在董某某掌管下,两边进行对账,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某某计33000元,叁万叁仟元。王xx,落款为2012年3月12日。”2013年5月30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王xx未能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述要求被告返还告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王xx欠我款29000元并打有欠条,恳求法院支撑我诉讼恳求。被告王xx供认欠条是其所写,但称原告王某某其时没根据,是董某某让我先打下33000元欠条,并容许春节后有了根据再算账。为验证自己的建议,被告请求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董某某证明:“其时对账时,被告说资料不对,原告说工程也不对,其时干活多半年没有碰账,工程量、开支,其时都没明细,什么都没有,被告不给原告打条,其时原告说33000元,是买资料的单子,让被告打一个欠条,被告不打,我说打个条吧,这个钱肯定没事。所以被告打了一个条。不知道算账时33000元是怎样来的,横竖我让王xx给原告打了欠条。”
本院认为:原始根据证明力大于传来根据,直接根据证明力大于直接根据。本案中,被告王xx给原告王某某打欠条一张,该条为原始根据和直接根据。董某某证言及被告王xx供给的其他根据为传来根据和直接根据。故被告欠原告款29000元现实清楚根据充沛,原告王某某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至于原被告所提其他诉讼恳求,因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可待根据足够后另行申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定,可于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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