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门窗出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23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一份装置居住小区门窗合同。合同约好:装置居室门窗价款为800万元,其间,包含门窗价款为750万元,装置费为50万元;装置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价款为30万元,其间,包含防盗门价款为25万元,装置费为5万元。居室门窗是由A门窗出产企业自产的,本钱为500万元,装置居室门窗本钱为40万元。防盗门是该企业外购的,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装置防盗门本钱为3万元。(注,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则,纳税人出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品的一起供给修建、装置装备服务,不归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则的混合出售,应别离核算货品和修建服务的出售额,别离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许征收率。
从上面的政策规则可知,A门窗出产企业出售自产的门窗并供给装置装备服务,不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别离核算出售门窗的出售额和供给装置服务的出售额,别离适用13%的税率和9%的税率核算增值税。
③装置门窗获得出售的收益为50÷(1÷9%)=45.8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合同毛利为50-40=10(万元)。承认收入、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④装置工程竣工,应将“工程项目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服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服务交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出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剖析: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则可知,出售货品并供给装置服务,凡货品归于自产的,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而本事例中,装置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不是该企业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因而,就不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应当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应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
因为装置单元楼门事务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应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因而,应依照合同价款30万元核算获得出售的收益为30÷(1÷13%)=26.5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3%)×13%=3.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