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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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详细介绍:

  2020年12月1日滁州市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7月24日在滁州某商家花费24800元购买了某品牌某型号全车贴膜服务。其中一台车因交通事故维修时,发现车身部分位置贴膜为同品牌非相应型号系列,要求商家给予相应赔偿。

  接诉后,12315指挥中心格外的重视,立即约见当事双方来到我局进行调解。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投诉人25000元。

  2020年7月31日,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5月份,在琅琊区一楼盘售楼部缴纳20000元意向金,开发商未能按照承诺时间交房,且未对具体开盘时间予以明确,周先生与商家协商退款,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予办理退款事宜。

  接诉后,琅琊区消保委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开发商普及了《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楼盘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退还周先生意向金20000元。

  2020年1月27日,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反映其12月12日在经开区某酒店预定了1月30日的酒席并支付定金10000元,因疫情严重,1月25日王先生前去该酒店退定金遭拒绝。

  接诉后,经开区消保委立即进行核查,要求酒店按市政府通告要求无条件退费。最终,酒店将全部定金退还给了王先生。

  2020年6月28日,消费者陈女士来电反映,滁州某装饰公司不按签订装修合同的承诺价格装修,存在另外加价收费的行为,与商家沟通无果,向该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因双方阐述的情况差距较大,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双方达成协议。最终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损失36750元。

  2020年11月7日王先生投诉称,其10月在商家处预定一套婚纱摄影套系。约定如订购人违约,将扣除20%的违约金。王先生因突发事件需取消合同。影楼要扣除40%的违约金,投诉人认为不合理,故投诉。

  工作人员在核实完相关证据后,随即联系影楼负责人前来解决纠纷。并向被诉方宣传相关法律和法规,最终,商家按合同约定,扣除20%的违约金后退还投诉人6400元。

  2020年5月9日,消费者郭某投诉称,在某商家处购买建筑材料,商家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双方协商不成遂投诉。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与争议双方做沟通,通过向商家讲解相关法律和法规。最终在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回9万元定金。

  张先生在全椒县某4S店花费7.8万元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但提车时发现,车身有重新喷漆的痕迹。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前往全椒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积极联系商家处理。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为张先生退车。

  4月12日田女士向定远县池河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在某商家购买的一台电动增程器,因质量上的问题与商家协商不成,又通过诉讼解决。法官仔细地了解情况后,建议田女士可按县法院与我局制定的“诉调对接”机制先到池河市场管理所投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经过核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要求经营户收回该增程器,返还田女士购车款。该诉讼转调解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5月28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刘某投诉,反映其5月27日在范岗乡某超市购买的一桶菜籽油已过期,要求维权。

  经查证,投诉人所述情况属实,剩余一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经调解,超市赔付投诉人一桶保质期内的“福临门”菜籽油,同时赔付投诉人1000块钱。并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超市立案查处,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3元,付款5000元,合并执行5003元。

  2020年08月25日,消费者王女士向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反映,其8月9日在滁州市居然之家三楼某家具店购买了家具套装。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与商家协商未果,遂投诉。

  接诉后,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格外的重视,立即核实情况。经12315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最终商家退还2000元货款,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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