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包方称承包方未按约定工期完成相应工程,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款,不予支持
某餐饮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承包方、乙方)签署《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位于福田区某某某店装潢改造施工(下称涉案工程),工期为40天,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8日,合同价款为235000元,该价款为乙方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的总价款,非因甲方书面提出变更(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工程量),该价款恒定不变。合同签署后,某设计企业实际开始施工,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王某某转账支付117500元,于2019年10月12日转账支付了70500元。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究竟怎么回事请看下文。
发包人某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支付某餐饮公司支付工期损失192540元;2.某设计企业、王某某返还工程款188000元;3.某设计企业、王某某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47000元;4.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承担律师12000元;5.诉讼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费由某设计企业、王某某负担。
合同签署后,某设计企业实际开始施工,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王某某转账支付117500元,于2019年10月12日转账支付了70500元。王某某及某设计企业的员工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多次利用微信与某餐饮公司的员工等人沟通装修事宜,王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17日要求对方完善水电图纸。某餐饮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0月15日发送了调整局部平立面图、于2019年10月23日发送了《某某某厨房平面图》,之后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的实施工程人员多次要求某餐饮公司明确各种设备尺寸等具体施工细节。2019年10月12日,备注名为“某餐饮公司负责人小某”(下称小某)的微信用户将某餐饮公司于该日向王某某转账支付70500元电子回单的照片发送给王某某,同时称第三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工程验收付款,王某某称能付就付,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急速赶工。对方称,该付的款按计划付。2019年10月14日,小某:“现场负责人何时到位?”、2019年10月17日:“下午两点半,麻烦安排时间去某某某”、2019年10月23日:“明天早上10点,麻烦你带上现场负责人一起对接”、2019年10月28日:“王工,你的人何时到?今天工地没人施工么?三天都没有施工了?我们改约明天早上确认现场余下工程部分、2019年10月30日:“这几天工地一直没人过去,我们每天房租人工损失很大”。王某某回复称:“我也没办法,你们老板都已经很明确的转达了他的意思,我还没继续吗”。一审庭审时,王某某称现场有增项要求某餐饮公司确认,要求某设计企业、王某某三日内完工,鉴于此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称不足以满足老板的要求,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无法施工,因此王某某向小某作出了如上的回复。2019年10月30日,某餐饮公司委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称,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无故停工,特函告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某设计企业、王某某应在收函后12小时内无条件离场。2019年11月1日,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向王某某发微信,告知即日起某餐饮公司与某设计企业之间的合同已解除,某餐饮公司已将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的施工设备运回仓库保管,某设计企业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将施工设备搬离,如未搬走,从次日起收取500元/日保管费及运输费1500元。王某某回复称,私自动用他人财物的做法不对,工人会去工地现场的。次日,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再次发微信要求搬离施工设备,王某某回复安排工人去并询问了仓库地址。某餐饮公司的员工作出了相应的回复。另查,某餐饮公司与东莞市亨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将涉案工程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该公司,工期为15天,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21日,合同价款为163000元。再查,某设计企业、王某某同时承接了涉案工程所在店铺相临的店铺“某某烘焙”的装修工程,双方签署了《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称该店铺与本案某餐饮公司是同一老板投资。王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备注名为“某某餐饮公司小金”的微信用户的发送微信称:“某某这边欠我的工程款都没付,怎么就碰上了这么拖的老板,一个店铺租下来都放几个月了,你们老板他不急呀,工地做完了,已经开业了,还不够理由催款吗?”,对方回复称:“我们催着他,不让他催着我们。帮我把某某餐饮公司那边抓紧点做完,有合同在,你怕什么。因某某烘焙(深圳)有限公司拖欠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的工程款,某设计企业、王某某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XXX号,一审法院经审理,已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公司向本案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第三期工程款26498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与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签署的《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应于开工前3天向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提供其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未按约定提供图纸的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设计企业的员工、王某某多次要求某餐饮公司的员工确认图纸、最终的尺寸,某餐饮公司亦多次调整平面图,因此某设计企业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不构成违约,某餐饮公司主张的工期损失19254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实际施工进度支付,某餐饮公司实际向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17500元及第二期工程款70500元,某设计企业已实际施工,某餐饮公司解除涉案合同时双方并未对某设计企业实际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某餐饮公司提交的与案外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并不能证实某设计企业未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某餐饮公司请求某设计企业返还其支付的全部工程款188000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小某于2019年10月28日发微信给王某某称已停工3天,至2019年10月30日仍未开工,某设计企业停止施工超过合同约定的3天,已构成违约,某餐饮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某设计企业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47000元。虽然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回复小某的微信称其不能继续施工时因某餐饮公司老板的意思导致,但无证据证实。某设计企业、王某某称某某烘焙(深圳)有限公司与本案某餐饮公司为同一老板投资,某某烘焙(深圳)有限公司与某设计企业签署了合同,即便某某烘焙(深圳)有限公司未向某设计企业支付另案的工程款,但该纠纷为另一合同项下的纠纷,与本案无关,某设计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本案工程的施工,故某餐饮公司请求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支付违约金47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某餐饮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王某某仅代某设计企业收取了部分工程款、实际与某餐饮公司的员工沟通施工事宜,涉案合同的施工方为某设计企业,某餐饮公司要求其王某某承担合同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事实和理由: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致使某餐饮公司为重新与其他装修公司签约、安排施工等,该损失应由某设计企业、王某某承担。
依涉案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期付清涉案工程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某餐饮公司已向某设计企业支付首期、第二期工程款合计188000元,其后某设计企业停工导致涉案合同解除。
针对某设计企业停工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情形,一审已判令其向某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0元,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而关于涉案工程款188000元,本案中未有证据说明某餐饮公司在支付该工程进度款时曾对某设计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异议,现某餐饮公司亦未能举证某设计企业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故此,某餐饮公司上诉主张某设计企业返还涉案工程款1880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