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5日讯(记者侯月)今天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各界发布山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立足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5年来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品责任等主要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63173件,审结264434件(含旧存)。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增长,2021年出现显而易见地下降。2017年至202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品责任等纠纷案件年均增长24.45%,2021年比2020年下降21.05%。
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案件从传统的餐饮、食品、服装等日用消费领域扩展到美容、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其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从2017年的182件增长至2021年的2090件,增长超过10倍。随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从2018年的464件,增长至2021年的1637件,增长近3倍。
案件情况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面临更大挑战。随着消费市场的日益扩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售后服务等问题频发。新业态新模式消费环境下,网络购物缺乏书面合同、经营者经营场所不固定给消费者举证、司法文书送达带来一定困难。知假买假、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难点问题对消费的人权益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2021年10月,田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从某米线元购买炒凉皮一份,其在食用时发现有一根几厘米长的钢丝,差点误食。田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米线馆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品质衡量准则承担举证责任。某米线馆销售的炒凉皮中带有钢丝,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法院判决该米线元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3月,吴某在某购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购买鹿筋产品。吴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没有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鹿筋的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副食品公司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1日,杨某购买某橱柜公司橱柜,橱柜样板板材面标示“C04樱桃木”。杨某在橱柜安装时发现橱柜材质为颗粒板,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某橱柜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橱柜板材材质,样本板材面标示“樱桃木”字样,造成消费者杨某误解板材材质为樱桃木原木而订购橱柜,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某橱柜公司负责退货、退款。
董某在其居所附近的某美容公司办理预付卡,并接受美容服务。2021年6月8日,某美容公司撤店,并通知董某至其公司在其他地点经营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董某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消费卡余额。
法院认为,董某与某美容公司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董某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董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某美容公司向董某退还预付卡余额。
2021年6月,徐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经司法鉴别判定确定该车辆左前车门曾进行过更换维修,徐某起诉要求撤销购车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3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新车。经鉴定,车辆左前门曾进行过更换维修,法院判决撤销购车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3倍购车款的赔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