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美丽乡村建设导向,规范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防止破坏乡村风貌、偏离乡村主题的负面现象,清城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十提倡十禁止”管理规则。
提倡遵循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鼓励使用《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建设安全、适用、富有当地文化特色、美观的住宅;规划项目前需核实项目建设区域的用地性质,确认项目可实施性。
不得未批先建,禁止一切未经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提倡在清拆过程中,要注意对石磨、瓦片、门柱、旧砖等乡土建材的保留,为下一步村庄建设发挥作用;科学制定方案,明确需要清拆和修缮的房屋,分类清拆整治;严禁拆除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农房(包括泥砖房)。
不得进行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不得拆除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农房;不得拆除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但建成时间年代较长、集中连片、风貌格局保存完整,具有较高科学、历史研究和纪念价值的老房屋。
提倡严控墙绘,描画要有当地主题、乡味和美感,色彩协调;农房外立面改造提升应采用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的材料,凸显本地建筑风格;在固定区域设立宣传栏,用于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及时清洗整理破旧、过时的横幅或标语。
不得对农房外立面过度“涂脂抹粉”、盲目跟风“刷白墙”;不得乱写标语口号;不得在一些重要节点及公共空间随意悬挂宣传海报、横幅。
提倡坚持以基础环境整改治理为第一个任务,以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严控工程建设体量、用材和建设资金,充分的利用本土材料及工艺建设风格协调的景观节点,打造整洁、美观、舒适、自然的美丽乡村。
不得过度人为造景;不新建大门楼、大牌坊、大村标;不得购置假山石人工造景,不得新建结构较为复杂、造价昂贵的大亭子;不照搬城市模式建设大雕塑、大喷泉;不建设无历史渊源的仿古牌坊、廊桥、长廊等各种华而不实的工程。
提倡根据村庄区域特点、实际人口、村民需求等情况合理规划公共活动场所;采用透水沥青、黑色混泥土等材料,推行嵌草(树)式、透水施工等生态化施工工艺进行建设;充分反映当地乡村文化历史,延续乡村文脉,体现“小而精、小而美”。
不得对公共场地大面积硬底化或选择与环境不协调的铺装形式;不新建超人口规模、占地广阔的大广场;不得比照城市公园标准建设大公园;不得超标准建设篮球场;不得铺设非生态型停车场;严禁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垃圾治理、污水治理等)未完成的前提下,大搞农房立面等“面子工程”。
提倡保持乡土特色,注重对大树、古树、原生树木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村庄建设应合理规划房前屋后、村边水边以及村内空闲地,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开展“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四小园”小生态板块建设;应第一先考虑使用本土材料、本土植物,不一样的材料之间的交接处要合理、美观、自然。
不得种植大规格树木、名贵树木、不易养护的整形灌木、盆景和需要定期栽植的时令花卉、花海等;不得大面积移植人工草坪;不得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不得在古树周围保护范围内铺水泥路面、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提倡凸显乡情,鼓励使用传统工艺,充分的利用旧石料、旧砖块、旧墙土,选用当地易于获得的鹅卵石、竹、木等物美价廉材料;围栏可采用木(或仿木)、竹篾、砖石等当地材料搭建,通透简洁,富有“村味道”。
不得使用大理石、镜面石材、艳色材料及其他昂贵建材用作铺装或建筑物构件;不宜使用原色不锈钢、水泥构件、PVC塑料等与乡村风貌不符的材质用作栏杆或建筑物构件。
提倡保护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和ECO,把池塘、沟渠、河道整治的重点放在清淤、治脏、净化、加固上;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模式处理农村里的生活污水;保留天然岸坡,多用天然石块、废弃砖瓦进行加固,采取低砌护岸;对岸线进行绿化美化,打造岸绿景美的生态碧道。
不得对村内池塘、沟渠、河道等水体驳岸过度硬化;不得在河道、池塘内随意设置栈道(桥)、亲水平台;不宜脱离实际情况,盲目建设高大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提倡保护自然生态,充分遵循农村自身发展规律,尽量保留山、水、林、田、路、房等乡村气息浓郁的原有自然生态环境,传承乡村与自然有机结合的特色风貌,形成良好的空间环境。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不得砍伐古树,不得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得改变与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禁改变村落历史格局进行填塘、拉直道路等建设行为。
提倡保持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完整性和延续性,强化村落的保护和活化利用,积极探索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模式及路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老街、老巷、老井等的修缮应因地制宜,保护其形态、原材料、原工艺的立面肌理,对其进行清洁,尽量采用相同材质、风格协调的材料来修补,做到“修旧如旧”。
不得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新建、扩建活动;不得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老街、老巷、老井等采取盲目“贴瓷片”“铺水泥”等破坏性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