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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我局法令人员对坐落永泰县梧桐镇凤凰街24号的不锈钢加工店查看时,发现该运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运营者叶至力现场也没方法供给营业执照,法令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摄影并制造了现场查看笔录。2018年11月20日,经分担领导批准,进行立案查询。于2018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叶至力进行问询,查询当事人无照运营不锈钢加工店的状况,并制造问询笔录。本案未选用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1月起,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擅安闲永泰县梧桐镇凤凰街24号运营不锈钢加工店,未树立相关进销货台账,开业至今违法运营额500元,扣除资料成本费35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500-350)=150元。对照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未到达移交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规范。
依据1.对当事人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的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运营行为的地址、情节等状况;
依据2.对当事人的问询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运营行为的时刻、地址、情节等状况;
依据5:当事人手写出售记载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运营额及获利状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06日以樟商场监管梧罚告字〔2018〕07号《永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拟处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时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当事人未获得《营业执照》私行运营不锈钢加工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令、法规、国务院决议的规则,从事无证无照运营。”的规则。
依据《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则,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我局决议责令当事人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处分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上述算计罚没款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收款单位:署理当地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金钱,账号:47,缴款时请补白:103050104工商罚没。)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永泰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